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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葛某与被告张某、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张某

被告葛某

反诉被告葛某

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葛某与被告张某、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提起反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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