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张某
被告葛某
反诉被告葛某
被告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葛某与被告张某、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提起反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