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轻”为由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乙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鹏飞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李东华
审判员魏亮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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