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胜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胜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胜利油田稠油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市东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东营市东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某、东营胜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营市东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东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东盛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