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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彩婷,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彩婷,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7月在苏州打工时认识,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与她吵打。她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她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他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活中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也是夫妻间常有的事。他认为他们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因此他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检查两份,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前曾发生多次争吵的事实;3、被告为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两份,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前吵架时被告给原告写过保证书;4、调查王×、王×笔录两份,目的证明被告因生活琐事打原告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汇款凭证两份,目的证明2011年4月25日被告给原告彩礼x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他当时已经把x元现金打给原告,因原告让他写检查和保证才能结婚,所以才写了检查和保证;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认识这两个证人且证言的内容不属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这x元不是彩礼是借款还账。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7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3日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原告认为,由于他们婚前缺乏了解,造成婚后双方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过错,但其过错不足以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互相谅解、互相沟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某花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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