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
被告赵xx,男,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志趣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沟通,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家庭关系不和睦、不融洽。原被告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因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略),原告已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希望与信心。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某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某费用依法分担。
被告辩某,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还有一定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某婚,被告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某300元,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某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某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胡文锋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高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