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因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唐河县X镇先后盗窃作案三次,盗窃城关镇居民聂苏平“建设牌”摩托车一辆,白中涛“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贺佳的“嘉陵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总价值2220元,获赃款2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到唐河县X镇X路腾龙小区,将聂××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建设110型”摩托车一辆盗走,价值1500元。盗后,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摩托车卖给在唐河县文峰办事处谢岗村收废品的赵广斌,获赃款130元。
2、201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唐河县X镇二初中附近,将居民白××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嘉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190元。盗后,将该摩托车卖给谢岗村收废品的赵广斌,获赃款130元。
3、201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到唐河县X镇大操场附近,将新民街居民贺×的一辆“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530元。盗后,被告人周某某推着该摩托车走到唐河县老大桥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追回三轮车,已退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判员张革命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