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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在任民权县苏创服饰有限公司保安时,乘公司职工放假之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本公司厂房内的缝纫机头1台、三相力合电机16台、油底壳14个、机头盖8个、手轮9个,总计价值6240元。销赃后得款1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赵某、刘某x、白某、王xx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寄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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