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负责人刘某某。
上诉人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东八里建设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天星、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曹顺领、韩凤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秦帅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