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镇董西北振花卫生室。
负责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X镇董西北振花卫生室、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滑县X镇董西北振花卫生室、王某甲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X镇董西北振花卫生室的负责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守帅、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平玉珠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