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
申请执行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
申请执行人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
被执行人伍某,男,基本情况不祥,基建老板,原住x,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赵某、向某、康某与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某所欠申请执行人向某、康某的债务已由赵某代为清偿。2010年10月10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伍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路中方县地方税务局综合楼X栋X楼沿舞水河流向某上而下第8间(含夹层)作价x元,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抵偿其债务x元(另x元由赵某支付至本院用以清偿被执行人伍某所欠另案申请执行人唐冬香的债务x元)。现因被执行人伍某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也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项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2)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某如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某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赵某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审判员杨司东
二O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