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亨(上海)蓄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亚亨(上海)蓄电池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申请人亚亨(上海)蓄电池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略)/(略)(金额10万元)、(略)/(略)(金额20万元)、出票日期均为2011年4月20日、出票人均为洛阳帆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洛阳西恩商贸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亚亨(上海)蓄电池有限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亚亨(上海)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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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卫勇
人民陪审员:张二献
人民陪审员:关自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