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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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无业。住(略)。系被害人田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田某之子。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捕前暂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3月11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建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葫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田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劲松、于铭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田某,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陈某东、白志林三人在建昌县X胡同,因陈某东称自己被田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了,三人与田某发生口角,并对田某行殴打,田某父亲田某山见状下车劝阻,被告人陈某用手中的酒瓶子击打田某山头部两下,致其倒地。田某山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00年8月10日死亡。经鉴定,田某山系头部钝性物体作用致头皮裂创,颅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迟发性硬脑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继发性脑干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举证,即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田某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山医疗费、丧葬费等项经济损失x.50元。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提出,他参与了打架,但未打被害人田某山。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用酒瓶子击打被害人田某山头部致死,但没有凶器证实。(2)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始询问目击证人xxx、xxx均指控白志林用砖头打在被害人田某山头部。(3)尸检鉴定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头部被带有棱角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排除了酒瓶子打击形成的致命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致死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8日20时许,田某驾驶三轮车与妻子孟菲及父亲田某山、母亲范某去冰沟行至建昌县X路X胡同时,与被告人陈某及白志林、陈某东(均已判刑)相遇。陈某东称自己被三轮车撞了,三人与田某发生口角并对田某打。田某山、范某见状上前阻拦,后田某山离开现场去打电话报警,当其回到打架现场时,被陈某用砖头击中后枕部倒地,田某山站起来后又向打田某的白志林、陈某东走去时又被陈某打倒。被害人田某山被送往建昌县康复医院抢救无效于2000年8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田某山系头部钝性物体作用致头皮裂创,颅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迟发性硬脑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继发性脑干损伤死亡。陈某逃往外地,于2011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田某山抢救期间的医疗费x.90元;死亡补偿金6908元×20年=x元;丧葬费x.5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x.40元。

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有:

1、证人xxx证实:2000年8月8日晚,我开三轮车拉我妻子孟菲、父亲田某山、母亲范某去冰沟行至建昌县X胡同厕所时,听见有人喊“三轮车站住”,我就把车停下了。有两个长头发人到我车前说,你车撞人还想走咋的,我说没撞人就发生了争吵。他们三个人向我要钱,又抢我的三轮车钥匙,把我从车上拽下打我,我父母就拉着求他们不要打了,他们说我把他们的酒给碰打碎了,让我赔,我和他们三人一同去商店买酒时,他们中的一个长头发男的说他挨打了,他们三就又开始打我。我和两个长头发人打在一起,我父亲去报警回来在胡同口被高个短发的陈某用砖头打在头部上打倒了。后爬起来手捂头跌跌跄跄向我走过来,又被陈某追上来不知用什么东西打在我父亲前额上了,当时倒地再也没起来。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xxx证实:2000年8月8日晚8点多钟,我与丈夫田某山、儿媳孟菲坐田某的三轮车去冰沟,车开到西安胡同时听见有人喊就停车了。这时上来两个长头发男的把车钥匙拔下来,照田某脑袋打两拳,我下车时见高个,短发的人手里拿两个瓶酒往田某脑袋上砸,酒瓶就碎了。让我们给赔也答应了,去商店买酒时,穿白衣服的人说“不行,我吃亏了”,又开始打田某。田某山去打电话报警回来,高个人用砖头打后脑一下,田某山就倒地上了。那两个长发人正在打田某。田某山爬起来又往下走时,高个人追上田某山,田某给那人跪下了,那人又捡起一个东西砸田某额部一下,田某倒地上了。这时警察就到了,我们去医院了。

3、证人xxx证实:2000年8月8日晚,我与公爹田某山,婆母范某坐我丈夫田某开的三轮摩托车去冰沟,行至建昌县X胡同公共厕所边上时,听见后边有人喊停车,田某把车停下了。这时从车后边跑上两个长发男的拦住车,说撞着他了让赔钱,正说呢,又过来一个高个短发男的,他手里拎着酒瓶子打田某,在互相厮打中酒瓶子掉在地上摔碎了,高个人让我们赔酒。我们同意给他们赔酒,并一起去商店买酒,不知为什么又打起来了。田某山去打电话报警,回来遇见高个短发那个男的,他用砖头打田某山头上将田某倒了,田某爬起来往下走,后发生的事我没看见。

4、同案人白志林供述:2000年8月8日16时许,与陈某东(陈某东)、陈某在建昌县李某小吃部吃饭,20时许离开小吃部去“西沟看陈某东的姑父,到西沟的一个胡同陈某去买酒,我和陈某东往前走时,相对开过来一台三轮车,陈某东说三轮车把他刮了就去追,把开三轮车人拽下车,开车人就跑,从车上下一男一女两个老年人就和陈某东吵吵,陈某东拔下车钥匙递给我,这时陈某到了,他俩就去追司机,追上后就厮打起来了,两个老年人就拉着,我随后赶到跟前,听陈某说把他买的酒弄碎了,让赔酒。开车的司机跑,又被陈某东、陈某追上打。警察去了制止住了,让各自去医院看伤。

5、同案人陈某东供述:2000年8月8日晚,我和陈某、白志林在饭店喝完酒后去西沟看我姑父,陈某去商店买酒,我和白志林往西安胡同走,从上边开下来一台三轮摩托车把我撞了,我把车喊站住了,开车的人和从车上下来的一男一女五十多岁人问咋回事,我当时挺生气,就和他们打起来了。开始我和白志林打司机,司机往马路对面跑,陈某追去了,车上下来的老头和老太太也过去了,老头被谁打倒的我不清楚,我没打老头,我就和开车的打来的。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建昌县X路三段X号路北侧电焊修理部南侧,西侧居民住宅院外东南角处地面有三块半截红砖头(已提取)。

7、尸检鉴定书证实:田某山系头部钝性物体作用致头皮裂创,颅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迟发性硬脑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继发性脑干损伤而死亡。

8被告人陈某供述:2000年的夏天某日下午3点左右,我和陈某东(陈某东)、白志林在建昌镇内的一个小吃部喝酒,酒后去西沟看我姑父。我去商店买两瓶白酒,陈某东和白志林在前面走。我买完酒走到西安胡同口时听见他俩喊,被三轮车把刮了。我就把三轮车截住了,司机说他没刮人,这时从车上下来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太,陈某东和白志林都拿砖头跑到跟前打开车的司机,老头过去开始拉着,后来帮着司机打,陈某东被打倒了。我拿酒瓶子打把陈某东打倒的人,酒瓶子碎了,打到什么部位记不清了,这时警车来了,我们三人就跑了。

9、证人xxx证实:2000年8月8日晚八点多钟,田某到我开的红杏商店买酒,有两个小个长发,一个高个短发的人在跟前吵吵,田某山的妻子央求那几个人。高个男的拽田某脖领子让多买酒,我害怕就回后屋了。

10、被害人田某山丧葬费、医疗费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陈某东与驾驶三轮车的田某发生争执,持砖头将田某的父亲田某山头部打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提出其没有加害被害人田某山的辩护理由,经查,有现场目击者田某、范某指认被告人用砖头打在田某山的头部,致田某地抢救无效死亡。对被告人否认打田某山的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又提出被害人头部致命伤形成凶器不清辩护理由。经查,该致命伤的凶器,目击证人xxx、范某证实是用砖头打击所致,与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的成伤机制相一致。虽田某、范某在案发后曾证实过是戴眼镜人(白志林)打的田某山,但在案件审理时,田某、范某均指控是高个短发的被告人陈某击打被害人田某山头部。故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伤害致死田某山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田某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40元。(已执行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鹤

审判员张文喜

代理审判员薛春来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戴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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