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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与夏某、南某合同纠纷一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某,二审上诉人)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申请人(一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申请再审人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某、南某合同纠纷一某,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胡某某,被申请人夏某、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六条第一某、第一某五十三条第一某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某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二0一某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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