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某,二审上诉人)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申请人(一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申请再审人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某、南某合同纠纷一某,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滁州扬子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胡某某,被申请人夏某、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六条第一某、第一某五十三条第一某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某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二0一某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