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原审被告耿某甲。
原审被告耿某乙。
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任某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本案诉争的货款x元,该款于2011年6月12日之前付清。
二、上诉人任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马腿两个、切割机一台,上述物品应于2011年6月12日之前返还。
三、一审案件受理88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
四、该协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