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原审被告耿某甲。

原审被告耿某乙。

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任某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本案诉争的货款x元,该款于2011年6月12日之前付清。

二、上诉人任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马腿两个、切割机一台,上述物品应于2011年6月12日之前返还。

三、一审案件受理88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

四、该协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