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傅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傅某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傅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傅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