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村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志丹县畜牧局干部。
本院于2011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金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年1月25日在志丹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刘某某,现年10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由被告刘某负担所有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