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底至2010年年底,被告人刘某在经营蓝盾驾校内黄练车点期间,为使自己的学员顺利通过驾驶证考试的路考,先后多次向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民警伊某行贿现金2.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伊某证言、伊某职务证明、刘某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