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耀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不久由父亲包办,草率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惠。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闹,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惠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家中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惠(现在汝南师范上学)。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高低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大衣柜一个。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主房三间,配房三间(含一间大门),四轮车一辆、21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准备给女儿结婚用的棉被7双。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惠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被告王某自理(至王某惠18周岁止)。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主房三间,配房三间(含一间大门),四轮车一辆、21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准备给女儿结婚用的棉被7双。原告陈某婚前个人财产有高低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大衣柜一个。其中棉被7双归原告陈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贾耀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