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X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某某,安全队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某贤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艳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