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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X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某某,安全队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某贤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艳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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