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耀奎
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