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身份证号x
被告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身份证号x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小孩抚养纠纷
2011年7月13日,原告吴X就与被告欧XX同居关系析产、小孩抚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闰二月二十二日按农村乡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因原告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后也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日双胞男孩欧X,欧X。原、被告同居期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非婚生所生小孩欧X由原告抚养,欧X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也同意小孩欧X由原告抚养,欧X由被告抚养。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闰二月二十二日按农村乡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日双胞男孩欧X,欧X。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所生小孩欧X由原告吴X直接抚养成人,欧X由被告欧XX直接抚养成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吴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亦鹏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