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今,被告人尚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本市X组X国道王祥河段开“清泉”门诊非法行医,分别于2011年10月12日、10月19日二次被洛阳市X区卫生局监督中心行政处罚。2011年11月10日尚某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尚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案件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罚没统一票据、医师资格证书、证人证言、照某、被告人尚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代审判员何恒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