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125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X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在获嘉县,故获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