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郝某,基本情况同前,系上诉人张某乙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郝某,基本情况同前,系上诉人张某丙之母。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明,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某、张某乙、张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X路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上诉人郝某、张某乙、张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被上诉人安阳县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某梅
审判员赵锐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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