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
原审被告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与上诉人郭某及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审被告卜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在二审中提交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为郑州矿区第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08年10月23日成立,经营者为郭某园,经营场所为新密市X镇X路。故,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原审中名称有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退回上诉人周某1069元,退回上诉人郭某50元。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焦小英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