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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牛怀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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