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牛怀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