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00元。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肖xx将执行标的75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