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禹州市X组。
代表人王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岳世斌,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禹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边某,男,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40岁。
上诉人禹州市X组因诉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边某登记林业行政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X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岳世斌,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第三人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