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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禹州市X组诉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边某登记林业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禹州市X组。

代表人王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岳世斌,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禹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人边某,男,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40岁。

上诉人禹州市X组因诉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边某登记林业行政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X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岳世斌,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光普,第三人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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