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神木县永昌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神木县永昌加油站职工。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神木县永昌加油站诉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耀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期间,被告杜某的车辆一直在原告的加油站加油,2009年11月16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油款x元,后被告支付了x元,下余的x元一直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余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杜某于2011年3于18日前给付原告x元,下余的x元于2011年5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余的款项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原告神木县永昌加油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耀武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