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莉,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大力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河南广和管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郜顺、冯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玉章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王某丁利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