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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王某、韩某乙及原审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振国、周某某,均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韩某乙及原审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振国,被上诉人王某、韩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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