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二曲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寇某,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二曲信用社与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已于2011年5月25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000元及其利息1900元,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各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