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冉某,女,土家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柯某与被告冉某2004年10月在外打工相识,2005年6月21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柯某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生活习惯不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冉某于2007年5月回娘家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柯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柯某与被告冉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柯某晰随被告冉某共同生活,柯某付给柯某晰抚育费5万元(至柯某晰年满18周岁),2011年6月10日前付2万元,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下欠的3万元。
三、原告柯某于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被告母亲程维春借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盛刚
审判员程仲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徐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