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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韩某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

被告韩某丁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丁应于2011年3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丙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8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韩某丁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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