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
被告韩某丁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丁应于2011年3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丙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8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韩某丁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