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十七组X号。
被告奉XX(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7月18日原告欧XX就与被告奉XX(新)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4月生下男孩奉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自2005年起分居至今。双放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小孩应由我抚养成人,被告应负担小孩抚养费。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9年12月9日在新化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4月23日生下婚生男孩奉XX,现在水车镇锡溪小学读六年级,随被告奉XX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分居已有7年时间,双方已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开庭时因原告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XX与被告奉XX(新)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奉XX由被告奉XX(新)直接抚养成人。
三、原告欧XX对婚生男孩奉XX有探视权。
四、原告欧XX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奉XX(新)小孩抚养费7000元整。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亦鹏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