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7月15日原告罗XX就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2003年农历8月生正下男孩罗X。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分居已超过二年时间,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罗X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小孩罗X由原告直接抚养成人,另由原告补偿被告x元。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1年12月8日在新化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结婚证已丢失。2003年农历8月28日生下男孩罗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双方自2008年9月起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XX与被告陈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罗X由原告罗XX直接抚养成人,原告罗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XX负担小孩抚育费x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陈XX对婚生男孩罗X有探视权。
四、原告罗XX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陈XX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亦鹏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