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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经营管理所金某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房屋经营管理所。

被告金某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某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搬离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二、被告金某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某房屋经营管理所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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