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2007年11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24日释放。2008年2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朱某某,山东诚信人(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2007年11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24日释放。2008年2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沈某,山东鲁北(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2007年11月2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24日释放。2008年2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鼎旭(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2007年12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略)。
辩护人付某某,山东鲁北(略)事务所(略)。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成某某犯聚众哄抢罪,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明、陈某田、陈某明、陈某华、陈某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分别于2009年2月27日、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明、陈某田、陈某明、陈某华、陈某芬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吉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某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沈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昭翠、李某刚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2009年5月8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09年6月7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2009年7月22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再次决定延期审理。2009年8月21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于2009年10月9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某山
审判员刘安芬
审判员周小立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