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X区。
负责人王x,该社主任。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被告刘x的身份信息,无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某安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