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X区。

负责人王x,该社主任。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被告刘x的身份信息,无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某安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