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齐某,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蒲某(又名蒲X)。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经济贸易局与张某、蒲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蒲某银行存款1250元(含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县经济贸易局1200元。对于不足部分其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也已交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