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的执行标的为5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人贾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三次给付,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贾某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某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明利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