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2010年10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4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07年6月10日收养一女孩,取名李某仪。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已无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藏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07年6月10日收养一女孩,取名李某仪。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自1995年4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从2007年6月10日原被告收养一女孩的事实看,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原、被告应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子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