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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里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万里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河南万里集团创兴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运输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万里运输公司诉称,2008年12月原告为豫x仓栅式运输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其中,车损险最高限额分别为x元。2009年10月31日3时20分,胡世业驾驶豫x仓栅式运输车行驶至宁沪线108.9KM处与皖x重型箱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胡世业受伤、货物及车辆受损。经无锡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世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万里运输公司在该事故中支出施救费300元、拖车费630元。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车损鉴定书认定事故车辆豫x仓栅式运输车损失x元,杞县运输公司因此支出评估费1700元。被告保险公司拒不赔偿,万里运输公司现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3时20分,胡世业驾驶豫x仓栅式运输车行驶至宁沪线108.9KM处与皖x重型箱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胡世业受伤、货物及车辆受损。经无锡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世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万里运输公司在该事故中支出施救费300元、拖车费630元。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车损鉴定书认定事故车辆豫x仓栅式运输车损失x元,万里运输公司公司因此支出评估费1700元。另查明,2008年12月万里运输公司为豫x仓栅式运输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其中车损险最高限额分别为x元,万里运输公司因此支出保险费x.28元。

本院认为:万里运输公司于2008年12月在保险公司为豫x仓栅式运输车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被告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万里运输公司对豫x仓栅式运输车投保,并签订有保险合同和保单。万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万里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豫x仓栅式运输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将万里运输公司因该事故支出施救费300元、拖车费630元、事故车辆豫x仓栅式运输车损失x元、评估费1700元一并支付给万里运输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万里运输公司施救费300元、拖车费630元、事故车辆豫x仓栅式运输车损失x元、评估费1700元,共计x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鼓楼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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