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3月4日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3月17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4月23日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周某某不服,以“1、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无合法的侦查权,也没有管辖权,属程序严重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纳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认定20万元是贿赂无事实依据,该款系缴纳的罚款;3、对本案中的行贿人没有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且行贿罪构不成则介绍行贿罪不能构成。请求撤销原判,对我公平、公正判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晓剑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