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某艺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某艺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艺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货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艺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