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任国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国栋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孩子的抚养费x元。现被执行人任国栋已将该款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某也已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利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