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汉族,信阳市Im河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自1996年以来非法持有猎枪一支。2009年1月8日晚,被告人樊某在信阳市Im河区X乡X组持枪误将一头小牛打死,后赔偿牛主5000元。2009年7月,被告人把猎枪上交给本村治安主任。2010年11月6日,被告人樊某向信阳市公安局董家河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枪支机件齐全,具备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付xx、张xx、王xx证言、枪支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斌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