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害人李××,女,农民。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牛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卫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