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申请人刘某丙之父)
申请人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申请人刘某丙之二哥)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刘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丙于2009年2月24日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丙是近亲属关系(表兄妹关系),故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丙属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关系应宣告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与刘某丙的婚姻无效。
审判长张耀斌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白永胜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艾拂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