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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某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村X村X号,无业。

原某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某张X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志丹县X街X号,公民代理,一般代理。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住志丹县X路段。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XX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住志丹县X巷,系被告刘XX的嫂子,公民代理,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某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份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份在双方父母主持下订婚,原某为此向被告及家人支付彩礼、衣服及首饰共折价31800元,并给了被告刘XX找工作费用30000元。2009年2月(农历),原、被告按本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3月25日,双方生育一女张XX,后一直未补办结婚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多次争执,故原某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衣服及首饰款31800元及找工作费用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XX、刘XX于2012年3月13日前给付原某张X、张x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被告刘XX、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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